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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三版)

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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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自89年7月擔任高高行法官,之後轉任律師,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已近15年,觀察行政訴訟實務上,人民之所以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有其主客觀因素。在客觀方面,即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惟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均在審判國家與人民具有上下權力的關係,屬分配正義範疇,而民事訴訟則係兩造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屬平均正義範疇,故行政訴訟關於證據之法制,即有本質上扞格不合之處,致有刑事訴訟法上補強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權衡法則等得否適用於行政訴訟之爭議,常使人民承擔與行政訴訟法制不相稱之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危險之所在,在法制客觀面上人民不易受勝訴判決,似屬立法上錯誤或偏頗所致。在主觀面上,則是職司行政訴訟審判職責之法官,就現代法治國家「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之基本理念,恐怕沒有充分的體會,馴致在實務上屢將一個營業稅的課稅事實,拆解成進項、銷項而認應分別由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舉證之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分配。無怪乎學者就行政訴訟審判實務之考證,得出「綜合統計分析之結果,本文無法向民眾提供稅務行政訴訟沒有官官相護之證據」,如此結論,無異宣告行政法院已然背叛憲法第8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課予「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誡命。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石猛

  
  現職: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暨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1984司法官特考(第2名)、律師高考(第13名)及格,2003.10獲得司法院院長頒2002年度法官行政法類著作-關務行政訴訟之研究,第1名獎狀,2004.8轉任律師。
  
  經歷: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台北市政府法政組顧問
  高雄市政府法規、國賠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審議委員
  國立中山大學推廣教育處兼任講師
  高雄市立空大法政學系兼任講師
  高雄女中家長會會長(96年度)
  
  著作:
  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二版)
  關務行政訴訟實務(合著,二版)
  不動產交易消費爭議案例(主編)  
 

目錄

目錄
推薦序/葛克昌
三版序
自序
撰寫體例說明

第一篇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
壹、行政程序法與稅捐稽徵法之適用關係/1
貳、稅捐稽徵法與其他內地稅法稽徵程序之適用關係/13
參、稅捐法規與行政罰法之適用關係/ 22
肆、依法行政原則於稅務爭訟之運用實務/ 39
一、依法行政之現代意義/ 39
二、依法行政原則/ 40
法律優越原則/ 41
法律保留原則/ 47
三、依法行政原則在釋憲近例之實踐/106
稽徵程序係法律保留事項/106
廢止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設算利息之規定違憲/109
財政部函釋創設租稅客體違憲/123
財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憲/128
財政部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130
伍、稅捐處分應受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138
一、公益原則/140
二、明確性原則/149
三、平等原則/164
四、比例原則/226
五、誠信原則/264
六、信賴保護原則/280
七、合目的性裁量原則/301
八、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314
九、不當連結禁止原則/321
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325
陸、稅捐案件之職權調查、採證法則、歸責條件與舉證責任分配/337
一、稅捐稽徵機關及法院之職權調查與自由心證/337
職權主義之意義/338
稅務行政之職權調查及有關規定/338
稅務爭訟之職權調查及有關規定/339
行政程序之證據與自由心證原則/339
證據法則於行政證據中可運用之空間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於行政程序是否適用?/342
二、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換與法律保留原則/361
三、稅捐、違章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及歸責條件應由
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暨推計課稅制度/382
四、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之推計課稅得否據為推計處罰之依據?/393
五、證據保全/410
柒、稅捐處分之重要問題剖析/413
一、稅捐處分書之送達及代理/413
課稅處分書及違章裁罰處分書/413
送達/417
代理/438
二、程序不合,實體不究/453
違反公正原則/462
違反公平原則/464
三、行政處分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482
四、違法處分之撤銷、合法處分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492
五、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更新與稅捐稽徵法
第28條之適用關係/508
捌、稅捐處分之救濟途徑/529
一、復查、訴願程序/529
二、行政訴訟類型/560
撤銷訴訟/565
課予義務訴訟/585
一般給付訴訟/596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無效暨公法債權不成立(不存在)/601
債務人異議之訴/610
第三人異議之訴/618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訴訟/626
三、稅務訴訟上之和解/636
四、稅捐保全──稅務案件限制出境(住居)之救濟/650
依稅捐稽徵法及關稅法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652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限制住居(出境)措施/663
附述:依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所為限制住居(出境)處分之救濟/678
五、稅捐案件之停止執行/681
復查階段/683
訴願及行政訴訟階段/686
行政執行機關執行階段/692
玖、公法上時效相關問題探討/699
一、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為權利當然消滅/701
二、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718
三、協力義務與法定不變期間/720
四、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與廢止合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737

第二篇專論
釋憲聲請書──稅務訴訟採復查主義之行政命令,違憲?/743
一、聲請釋憲之目的/743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744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746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均影本)/754

索引/757
 

推薦序
  
  2009年初夏6月某日,林石猛大律師來電,謂其作《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初稿已成,即將出版。不日將由高雄親自攜來台北,丏余為之敘。替林大律師作序實不敢當,惟實難抗拒欲先睹為快之私,顧不得獻醜只得答曰:「余豈敢辭」。林大律師先後出書二巨冊,《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關務行政訴訟實務》,均於本土行政訴訟理論與實務最為迫切需要之缺口與時點出版,一時洛陽紙貴,再版刊行,迄今仍有未衰。觀其內容,非但資料嶄新翔實,更多有創見,為專業之學者所遠不相及,亦為我輩所汗顏者。此次又將行政訴訟半數以上之稅務爭訟,聚焦正當法律程序,不啻開啟行政訴訟大門之鑰匙,不僅法官、律師與會計師引頸企盼,法界學子亦將從此不乏公法之教戰操典。
  
  初讀一通,正思再予細品,出版社催促孔急,不計工拙,不論體例,僅就大體印樣而言,本書將行政爭訟昇華至實質法治國之境界,將人民有訴訟之權利與主權在民相結合。對行政處分「僅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與行政行為須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闡發其明並予具體運用。本書一再強調人民對行政爭訟期待甚高,但實際上卻十常八九敗興而歸。吾人觀行政法院判決,尤其稅務爭訟,每覺彷彿民庭判決,殊不知公法債權與私法債務本質上有所差異,其債權人(國家或其代表稽徵機關)係受託於人民而行使公權力者,依其職權,對相對人有利不利者須一律予以注意;更重要者,須受基本權直接拘束。如偶一判決考量此種差異,余總設法在法學雜誌予以評介,因此機緣吾得以識知時在行政法院任法官之林石猛法官。林大律師正因其法官任職期間,盡心盡力考量人民基本權保障;轉任律師後便由另一角度,為不負當事人付託,始終竭盡所能,上天下地蒐集資料研究發掘問題,輔以高雄大學任教經驗,本書始覷得實質法治國行政訴訟真諦。又因資料蒐集之周全,本書由問題角度又展現出台灣稅法學之發展史,此就有志於稅法研究或行政訴訟之青年學者,頗值再三體認。欣見行政訴訟專題研究具體至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又由有長年法官經驗之林石猛大律師將本土案例予以類型化,欣喜之餘,就其出版之時代意義,是為序如上。
  
  葛克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三版序
  
  「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是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第72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謂細繹憲法第8條之規定,即能體察制憲者對於法院期許之深、寄望之高的認知。然而,學者在台大管理論叢(2014.12),以「官官相護?訴訟當事人身分影響稅務訴訟結果之初步證據」為題,所提出經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統計分析之結論,稱:「本文無法向民眾提供稅務行政訴訟沒有官官相護之證據。」憲法的期許與實證研究的落差,彷彿喚起世人行政法院是「駁回法院」的記憶。
  
  離開行政法院法官職務,轉眼間已逾十年,其間對行政爭訟案件多有接辦的機會,訴願案的勝率遠大於行政法院的勝率,而對行政法院每一案件則要抱著屢敗屢戰的心情,迎接挑戰,無奈還是常看到客戶無法從行政訴訟中贏回正義的失落感。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已參與了6號大法官會議解釋(610、619、693、697、714及727),其中5件即是人民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鍥而不捨,再求助於大法官的案例。所幸,上揭學者指出行政法院官官相護的報告中,仍以數據指出「稽徵機關在稅務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優勢,即便納稅人延聘了專業的會計師、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之後仍然存在,惟會計師、律師的確有助於降低納稅人被程序駁回之機率。」正因如此,讓身為律師的我仍保有屢敗屢戰的勇氣與堅持,也是仍願利用有限的晨昏奮力修書的動力!
  
  本書三版廣為蒐集剖析截至2015年2月上旬最新修正的稅捐法規(財政部104.2.5令放寬奢侈稅,「婚姻懲罰」解套)、釋憲文(104.2.6釋字第727號解釋)、行政法院裁判要旨(104判17等)及決議、學者論著等。其間發現經稅法學者葛克昌教授等推薦為台灣2012-2014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一審案例,共有11件,除了1件(中高行100簡更1)經網路搜尋未發現二審案號以外,竟然其他10件悉遭二審(高行或最高行)予以廢棄,如此結果,可見行政爭訟新制實施15年來,理論與實務之間仍然存在很難想像的鴻溝。作者曾任行政法院法官,現職律師兼大學講授行政爭訟實務課程,本書試圖在此鴻溝間搭起溝通的橋樑,是盼!
  
  在過去5個月時間,夜以繼日,利用辦案空檔持續修正增補相當多的內容,如今得以順利完成,除了感謝元照公司一再提醒二版已缺書,不少讀者探詢新版何時出版之外,更該感謝金石法律的工作夥伴們的協助,尤其是毛鈺棻律師、李俊良律師協助蒐集學者論著及實務裁判見解,及40年的好友張明輝先生不時的以讀者的立場提供意見並代為潤飾。陳柔螢秘書更是日常庶務外,不定時應本人的辦案空檔協助繕打,才得以使本書的修訂順利完成。退休後的內人鳳美,深夜仍陪伴修書之情,銘感在心。
  
  林石猛謹序
  2015年2月7日
  於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高雄‧台灣
  
自序
  
  人民是國家存在的目的,「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分別為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之立法宗旨。作者自75年起任職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公餘即基於興趣,持續研讀行政法學,嗣於89年轉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悠遊其間,曾於92年提出《關務行政訴訟之研究》著作,參加司法院年度研究評比,倖獲行政法類第一名,後於93年轉任律師,並忝列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教職。回首從事司法工作以來,個人始終確信沒有一個法治國家會因為致力保障人權而致競爭力墜落;從來只有因恣意行政、漠視人權的政府,才會讓國家永遠處於開發中國家之列。
  
  對於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而言,因違法行政而致權益受損,司法是他們追求正義的最後一道機會,也是最可以信靠的機制。新的行政爭訟法制實施迄今,倏已近十年,惟人民經由行政爭訟成功而獲得救濟的案子,近年來仍多在百分之十以下,這麼低的勝訴比率,殊值深思。翁岳生教授早期對行政訴訟之觀察,指出行政訴訟無法充分發揮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其原因有二:行政訴訟法規內容多為陳舊;以及評事(按現稱法官)對其本身在法治國地位缺乏正確認識,不能根據憲法精神變更過去不合時宜判例等看法。然而,翁教授早年所見之缺失是否已獲得改善呢?近年來,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執行法大幅修正施行;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亦制定公布施行,行政法體系已粲然大備,足可媲美先進國家法制,而毫不遜色。然而人民經由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結果,卻十之八九敗興而歸,難怪人民對行政法院在人權保障之角色與作為,時有怨言,甚至有稱之為「駁回法院」者。猶記得95年12月間,在不到一個月內大法官分別以釋字第620號、第622號解釋,先後宣告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違憲,實令人怵目驚心,基於曾經是其中一員的感情,也不禁要自問行政法院該當如何克盡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之職責?
  
  作者任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期間,恭逢行政法制的大變革時代,自是戰戰兢兢,臨案經常以同理心反求諸己,審理時發現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時,輒嘗試勸喻雙方讓步,採取訴訟上和解方式,以迅速有效解決爭議,如長興化工復工案及其他稅捐爭訟案。類此公法上之爭議是否可以和解,初期雖屢受質疑與責難,然於離開公職未久,旋即發現最高行政法院也開始有和解之案例出現。更令自己感到欣慰的是,吳庚教授於其大作《行政爭訟法論》,就稅捐核課處分得否採用和解契約解決爭議,認為基於行政程序法既已明文規定得「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且為稅務行政及司法實務長久以來亦已承認,而肯認作者之看法,提出「現時宜採肯定說,否則難於解決問題」之見解。另執業律師以來,時而想起嚴長壽先生大作《御風而上》書末所提到,一個在黃昏的海灘撿拾海星丟回海裡的小女孩所說的話語:「我知道我一個人的能力可能不能改變所有海星的命運,但是我知道當我撿起這一隻海星,將牠丟回海洋的時候,我已經改變了牠的命運。」這句話一直蘊藏在我的內心,不存在義務與責任的小女孩與海星之間,有這樣的想法與作法,而我身為一個受人之託的律師,是否已為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心力?
  
  雖因生涯規劃而離開了摯愛的行政法院法官工作,然而卻無法忘情對行政爭訟法制的興趣,因而仍隨時關注相關學理與實務的發展。去年歲末,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法規組召集人黃鴻隆會計師來邀講授行政程序法與稅法間之運作實務課程,乃欣然應允,並開始整理講義,本書第二篇的九個單元即在當時隱然成形,復感於近年來行政實務之發展已與時任行政法院法官期間有很大的差距與成長,乃乘興持續作更深入廣泛的研究,今將心得匯結成書,乃盼對實務經驗的傳承,有所貢獻。惟作者學殖未深,疏漏錯誤自所難免,尚祈方家指正。
  
  本書的完成除了感謝黃會計師開啟了本書的撰寫契機外,更應感謝事務所秘書陳柔螢小姐,在作者不標準的國語口述下,仍以幾乎同步的繕打速度,促成本書得以在最短期間問世。事務所合夥律師邱基峻博士,以其長年對公法學的深厚功力,撰寫精要的「行政程序法概說」作為本書的第一篇,引領讀者得以快速鳥瞰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內容,並將有助於讀者閱讀本書第二篇的主體內容。所內合夥律師蔡坤展、林岡輝、張宗琦、張競文及律師黃致穎、蔡豐徽、張碧華、廖孟意、王碩禧、吳惠娟等人,也適時提供其實務經驗及個人研究心得;楊俊鑫實習律師應作者的要求即時檢索相關實務判解,對本書之完成及錯誤的減少,均有相當的助益。此外,作者逾30年之台南一中、政治大學法律系同窗摯友張明輝先生,於本書寫作期間不時以讀者立場,及其個人先前任職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從事訴願、法制實務之經驗,提供相當多的寶貴意見,亦對本書增益良多。又,再好的食材,也要有好的廚師,才能成為桌上佳餚,元照出版公司就是巧手的廚師,將本書如期如質地呈現給讀者,在本書付梓之際,自應一併致謝。於後,當然也要感謝內人柳鳳美女士於教職下班之餘,還要陪伴作者埋頭翻閱文件至深夜,三名子女林楷、林筠、林穎亦不時提醒注意健康,均感受在心。
  
  林石猛謹序
  2009.6.12
  於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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