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參考衛福部公告:
http://www.capa.org.tw/upfiles/1594951270.pdf
禁運商品規範依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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